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發布。 標準編號及名稱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1/387-2018 該標準自2018年6月7日起實施。 附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6月7日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387—2018)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氣態燃料鍋爐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以及其他非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來源的熱能,將水或其他工質(如有機熱載體等)加熱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用于工業生產和/或民用。 鍋爐的額定出力(產熱量)一般以兩種單位來表示,即熱功率和蒸發量。熱功率的單位為 MW(兆瓦),蒸發量的單位為t/h(噸/時)。其換算關系為0.7MW相當于1t/h。 3.2 氣態燃料gaseous fuel 天然氣、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等燃燒時物理狀態為氣態的燃料。 3.3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K,壓力在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4 氧含量O2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5 煙囪高度stack height 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6 新建鍋爐和在用鍋爐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在用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鍋爐(生物質燃料鍋爐除外)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生物質燃料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1.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生物質燃料鍋爐除外)執行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生物質燃料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2其他規定 4.2.1鍋爐煙囪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確定,應符合GB 13271的規定,不低于8m。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本條款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國家和本市對排氣筒高度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4.2.2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4.2.3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備查,臺賬包括燃料消耗量等能源使用情況、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投運率以及在脫除污染物過程中主要試劑使用量等內容。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及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2采樣與分析方法 5.2.1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方法執行GB 5468、GB/T 16157、HJ 836及HJ/T 397的規定。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HJ/T 373的規定執行。 5.2.2鍋爐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見表4。
5.3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5.3.1額定熱功率大于等于14MW或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20t/h的鍋爐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其他鍋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5.3.2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 75、HJ 76要求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4監測工況要求 5.4.1對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在鍋爐設計出力條件下進行。 5.4.2對于執法檢查監測,應在鍋爐實際運行工況條件下進行。顆粒物排放濃度的測試,應按表5規定的出力影響系數K再次進行折算,即將實測的顆粒物排放濃度乘以表5中所列出力影響系數K。
5.5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濃度,應按GB/T 16157或GB 5468規定,采用表6規定的基準氧含量按照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折算公式如下: ![]()
5.6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方法 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示值以體積濃度(μmol/mol)表示時,應按照以下方式換算為質量濃度:1μmol/mol體積濃度的二氧化硫相當于2.86mg/m3質量濃度,1μmol/mol體積濃度的氮氧化物相當于2.05mg/m3質量濃度,1μmol/mol體積濃度的一氧化碳相當于1.25mg/m3質量濃度。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市和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